关于做好2011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东风场区、长庆局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实际,我办制定了《甘肃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艺术类招生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招生办和各招生院校要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
各院校的艺术类招生章程要与教育部和我省艺术类招生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相一致,不一致时,将按教育部和我省招生文件办理,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二、进一步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招生院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各个阶段的信息内容和要求,维护考生及家长的利益;要在各个工作环节实施科学、规范的操作,以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分及录取的客观性、公正性;要加大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实现社会的有效监督。
三、加强和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各艺术类专业考点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健全监督机制,严查各类违纪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教育部18号令严肃查处,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虚假招生和中介诈骗招生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健康秩序和良好信誉,确保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