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教育部公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根据新规定,今年高考对军人子女实行优先录取政策的范围有所扩大,新增四类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此外,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可享受优先录取。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由“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改为“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高考志愿填报专家晨雾评价,这些条款与《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大体相同。相比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达到投档线优先录取”更为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