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美术联考考场设置及注意事项(青岛考点)
2016年山东美术统考将于2015年12月20日(星期日)进行。青岛市共有4659名考生参加,比去年减少21人。全市共设1个考区,7个考点,156个考场。现将考试安排及相关要求公布如下,请考生及家长周知,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 2015年12月20日 | |
8∶30—11∶30 | 14∶00—17∶00 | |
考试科目 | 造型基础 | 色彩基础 |
二、考点考场设置:
考点 | 开始考场 | 结束考场 | 考点地址 |
青岛六中 | 02000001 | 02000030 | 市南区观象二路17号 |
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 | 02000031 | 02000055 | 市南区太平路77号 |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 | 02000056 | 02000075 | 市北区海泊桥159号 |
青岛电子学校 | 02000076 | 02000095 | 市南区新昌路36号 |
青岛商务学校 | 02000096 | 02000115 | 市南区贵州路1号 |
青岛艺术学校 | 02000116 | 02000139 | 市北区丹东路13号 |
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 | 02000140 | 02000156 | 市北区河清路40号 |
三、各考点公共交通情况
1.青岛六中:乘2路、5路、205路、212路、214路、218路、222路、301路、305路、308路、320路、366路到市立医院站下车。
2.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栈桥西侧,乘25、202、217、304、316、321路车到十二中站;乘2、320、220、301、312、5、305路车到火车站站;乘307、8、223、303路车到广州路站。
3.青岛经济职业学校:1、3、4、28、30、36、212、219、229、302、362、367、369海泊桥站下19、119、211、314、322、368敦化路小学站下;310、319鞍山路小区站下。
4.青岛电子学校(南校):乘208路、228路、363路、369路、601路到延吉路站,11路、202路、205路、223路、226路、227路、301路、309路、320路到福州路小区站下车。
5.青岛商务学校:乘21路、25路、202路、217路、220路、304路、305路、316路、321路、325路、隧道1路、隧道2路、隧道3路、隧道5路、隧道6路、隧道7路车到团岛站下车。
6.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乘5路、7路、12路、21路、23路、30路、224路、302路、305路、362路、366路到水清沟站,20路、310路、365路、603路到广丰路站,208路、361路、364路、367路到宜阳路站,209路到武宁路站下车。
7.青岛艺术学校(丹东路校区):乘1路、25路、217路、225路、307路、367路到齐东路站下车。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提前准备,细致周到
1. 本次考试需要考生自行打印《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准考证》。
打印时间:2015年12月16日-20日(9:00-17:00);
打印网址:即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
打印后,考生要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落实考点、考场、座号,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提前准备好二代身份证。考前丢失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开具带有二代身份证相片的户籍证明。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凭二代身份证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准考证》进入考点。
3.考生可以在12月19日(星期六)下午4:30后持准考证到所在考点熟悉环境,学习《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为确保考试安全,12月19日下午考生不得进入考试大楼和考场,请考生和家长理解配合。考试当天,考点将安排人员组织考生有序入场,请家长放心。
4.考生要提前落实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保证提前到达考点。要充分考虑交通因素,避免因天气、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要记清每科考试时间,防止错过考试时间。省考试院规定:考生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9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不交卷不许离开考场。
5.要根据《考场规则》提前准备好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马扎、图钉、小水桶等考试用具。注意自我检查,防止误带平时的画样、习作进入考场,特别要仔细清理画具盒、颜料盒等随身物品,画板上也不要留有图样。随身衣物的口袋里等容易遗留物品的地方不要放置《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
(二)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纪,诚信应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二是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请考生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切勿以身试法。
2、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掌握相关内容,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省考试院《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请考生提前学习,认真遵守执行。
4、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本次考点均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内均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手机屏蔽设备、无线耳机探测设备、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考生指纹识别仪等设备。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各考点周边进行监视和巡查,随时查处各类利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违纪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往年,有个别考生图方便,将手机藏在身上并没有使用,但由于手机设置问题造成手机铃响,这种现象都被按照作弊处理,并取消当年高考各阶段的相关成绩,对考生来说是极大的损失,请考生务必小心,坚持不携带手机参加考试。
(三)保持身体健康,以最佳状态迎接考试。考试期间请考生尽可能减少上厕所,以免耽误时间。如考生本人有容易突发的疾病,家长应尽可能在校外陪考。
(四)沉着仔细,规范考试。要准确理解试题要求,避免因错误理解和疏忽大意影响考试。考试期间,要保护好条形码,保持答卷非作图区域干净整洁。除规定的填写考号、姓名的信息栏外,作图区一律不允许签名、盖章。考试时,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按规定在答卷指定位置加按右手食指手印。
五、考试期间市招考办举报电话:85786201。
附件一: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若准考证损坏、污涂,则禁止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马扎、图钉、小水桶等),不准将任何参考资料和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带入考场。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带入考场,将准考证固定在画板右上角以便查对。
三、考生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9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不交卷不许离开考场。
四、答卷不得留边框,不得用胶带纸固定,一律用4个图钉固定四角(图钉自备)。
五、答卷信息栏之外的地方不得署名或加盖名章,不准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从事与考试无关的其他活动,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七、考生不得使用定影液及同类产品喷涂答卷或画面。
八、不得损坏、揭换信息条,不得污染考生信息条上的任何信息。
附件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针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附件三: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