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对我省艺术类考生组织专业校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中的美术与设计类(以下简称“美术类”)、音乐类以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招生院校可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2019年高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一般不组织校考;2020年起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省4个考点(见附件1)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jseea.cn)公布经过审核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招生院校可在门户网站下载相关信息和表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内外高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资格审核,并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名单和报考信息。
第七条 考点应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规范本考点的专业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对考点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考点应积极配合校考设点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考点要成立校考工作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设点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考点须在考试前与设点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考点负责设点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点院校负责,考点须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试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设备。
(五)在我省设点校考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江苏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校考管理系统”)实施校考管理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考生信息下载、缴费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六)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考点考试委员会要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并按规定对违规行为收集相关违规材料和证据。有直系亲属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相关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在我省实行校考的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校考申请表、计划确认表、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 校考院校
第十条 可以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
(一)根据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其他具有艺术学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普通高校,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意后,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上述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如招生专业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如院校确需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必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二)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院校确需在我省招生的,必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
(三)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数达20人及以上的院校,方可在我省指定的考点设点组织校考。
(四)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原则。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考试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校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院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打印校考申请表(见附件3)〔省外地方院校须经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确认签章〕,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在考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应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院校应服从考点管理,并与考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考生信息安全、试卷安全保密及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院校与考点共同商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一份。
(三)设点院校须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考点须配合相关设点院校,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设点院校进行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测试并当场予以评分的,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评委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在我省设点院校的专业考试一般应在2019年1月20日以后进行,3月中旬前结束。
(五)设点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我院备案。
(六)为加强校考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考试替考等舞弊行为,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考试环境,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须使用我省统一的校考网上报名系统,考试开始前一周左右接受考生网上报名和缴费。非我省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校考考点参加院校校考。
第十三条 未在我省设点的省外院校校考要求。
(一)院校须于2019年1月10日前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并同时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我院备案。
(二)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准予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请有关院校及时上网查阅。
第十四条 省内院校在本省组织校考的工作流程。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须于2019年1月10日前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设点考试申请表,报我院备案通过,由我院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校考成绩备案
第十五条 校考合格证书由招生院校及时发放给考生本人。招生院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校考数据。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不得超过规定,对超出规定人数以外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凡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实验艺术、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根据我省及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专业省统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我院备案审核,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校考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我院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我省将不予投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校考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各考点和招生院校应及时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上报作弊考生信息(见附件7),且招生院校须同时向我院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专业考试组织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规定,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收费标准为考试费每科60元。
设点考试院校应按与考点签订的协议向考点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考场及相关设施的更新改造,考试组织管理,专家评委及考务人员的加班、食宿、劳务费等。设点院校应按每考生5元标准上缴我院,该款项由考点代省考试院向设点院校收取,作为招生宣传、系统平台开发与维护、考点建设与管理等支出费用。此外,网上报名过程中所产生的网上支付手续费由设点院校承担,该项费用直接由网上支付平台收取。上述费用不得再另行向考生收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考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