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专业考试各科满分 100 分。由我校专业教师和校外专业教师组成评 卷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封闭式评卷。
第十一条 我校专业考试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划定专业合格分数 线。查询专业考试成绩,请于2017年4月20日后登录湖北美术学院官方网站招生 就业专栏(http://www.artstudent.cn/), 学 校 不 另 寄 发 专 业 合 格 证 。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教学安排的需要,绘画设计类、书法类外语考试语种仅限英 语,成绩不低于 60 分;语文成绩不低于 80 分(其中美术理论类、工业设计、风 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 65 分;语文成绩不低于 85 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服装表演专业不作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全国高考时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参加我校校考合格的 专业考试类型一致(我校的三个专业考试类型:绘画设计类、书法类、服装表演 类)。
第十五条 绘画设计类:1、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 考生,录取填报批次为:艺术本科提前(一)批。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和校 考专业成绩折算分排序,以绘画设计类计划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额满为止。录 取时以专业最高成绩折算。 2、被我校拟录的考生,按考生高考填报的专业志愿根据折算分排序依次确定录 取专业方向,在第 1 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照第 2 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即 志愿优先原则)。最后不能确定其专业方向的考生,由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 意愿,安排至名额未满的专业方向内。
第十六条 书法类: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 取填报批次为:艺术本科提前(一)批。录取时根据第 1 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文化 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折算分排序,以书法类计划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七条 美术理论类: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 生,录取填报批次为:艺术本科提前(一)批。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不 需要网上报名和缴费),考生通过所在高考省份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后,按 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时根据第 1 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文化分排 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排 序录取。
第十八条 动画(中外合作办学)录取原则:
1、只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填报批次 为:艺术本科提前(一)批。按照绘画设计类录取原则执行,不设英语、语文单 科成绩限制;
2、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专业志愿“服从 志愿调剂”但未填报该专业考生不能参加录取;
3、根据计划数单独划定该专业折算分录取控制分数线(该专业具体介绍见湖北 美术学院官方网站—组织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址:http://wsb.hifa.edu.cn) 。
第十九条 服装表演专业:只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 的考生,录取填报批次为:艺术本科提前(一)批。录取时根据第 1 专业志愿按 照校考服装表演类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工业设计、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录取原则:1、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不需要网上报名和缴费),按照高考文化成绩 排序择优录取,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填 报批次为:提前批文理本科。
2、录取时根据第 1 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文化分排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总分 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 程第二十二条比例折算办法执行,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 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类型的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绘画设计类:(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占×0.6)×2=折算分。
2、书法类:(高考文化成绩×0.6+专业成绩占×0.4)×2=折算分。
3、美术理论类:考生通过所在高考省份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后,按照高考 文化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 相加后依次录取。
4、服装表演专业:校考只测试服装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 成绩达到我校投档分数线,按校考表演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5、工业设计、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 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依 次录取。
6、无往届生与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高考文化成绩不分文理科(工业 设计、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指导意见》的规定。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 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 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 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