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省艺术类专业成绩划定原则及录取规则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规定,美术类专业本科考生专业成绩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其他各艺术类(含美术专科)合格生源与招生计划原则上按4:1以内的比例安排。
(二)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各省级招生办、高等学校要在当前本地(校)划定的文化成绩录取标准基础上,立足高等艺术专业教育和学生长远发展,分类逐步提高有关专业文化成绩要求”,结合艺术类各专业特点、招生计划数及我省实际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划出艺术类各专业各批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1.美术设计类:本科(含一、二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80%划定,三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75%划定。
2.音乐及表演类:本科(含一、二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75%划定,三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70%划定。
3.舞蹈类:本科(含一、二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70%划定,三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65%划定。
4.播音编导类:本科(含一、二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85%划定,三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文理科二本的80%划定。
(三)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13所参照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分数线和专业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上述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原则上要达到我省划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录取工作
(一)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13所参照院校及“211”工程大学)、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
(二) 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是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择优录取。
(三)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按教育部要求可实行三种录取模式,即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一是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二是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三是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招生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未公布或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招生简章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无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通知其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于2014年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
(五)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六)录取中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要求,做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七)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只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同一考生如同时符合两项,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民族加分政策;
2.参加省内美术、音乐、舞蹈类统考获前三名、如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享受文化成绩降20分投档,院校择优录取。
(八)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