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及艺术类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850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高校性质:省属院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本科
学校办学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校本部)
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14号(天堂校区)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专科学生。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学生学位授予条件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多重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进行招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我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语语种。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对于外省进档的同分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录取。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艺术类考生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江苏省高考录取执行以下规定:
(1)考生首选科目及再选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2)选考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3)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普通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艺术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复查或复检有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核准的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以苏价费〔2014〕136号核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以苏价费〔2002〕369号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助学贷款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有关招生信息均会在学校招生信息网或相关招生资料上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
邮政编码:210023
咨询电话:400-080-1151
学校网址:http://www.niit.edu.cn
官方微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招生网址:http://zs.niit.edu.cn
招生微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
监督电话:025-8586405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