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内地高中班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校代码:国际代码1204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独立设置,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为主,兼及高等融合教育和残疾人事业专门人才培养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学生工作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兼顾历年招生计划安排延续性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登录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学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四)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规定。请考生依据相关指导意见选报自身健康状况适宜的专业。学校各专业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三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二)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投档时,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
(三)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四)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投档规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进行排队,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如果所报第一专业已满,按顺序考虑第二专业,依此类推。
(五)当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政策,则按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三门总分、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再依次按高考文化总分、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则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六)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对文化分和艺术、体育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省规定调阅档案,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艺术类、体育类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最后的录取信息以该省招办公布的为准。
(七)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八)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九)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高中班考生的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
医学类专业68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
体育类专业5300元/学年,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改委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不同的宿舍标准分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至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不断整合资源,健全资助政策,通过国家、社会、学校三个层面的资助体系,践行发展型资助,以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方面的成才发展需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邮政编码:210038
招生咨询电话:025-89668222 89668111
招生传真:025-89668222
电子信箱:zjb@njts.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9668015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ts.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www.njts.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