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 ||
一、院校全称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 |
二、院校国标码 | 13022 | |
三、校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 |
四、层次 | ☑ 本科 □专科 | |
五、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
证书 种类 |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 |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 |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浙江省: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 |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 |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慎重报考材料科学与工程、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 |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二)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三)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如下: 1.根据考生高考总分(投档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2.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则按高考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四)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五)实行院校传统志愿的招生批次按照相关规定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综合分成绩)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 (七)部分专业对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1.英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且外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 3.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外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八)被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325元/生·学年; 2.金融学、法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520元/生·学年; 3.工业设计、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建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5500元/生·学年; 4.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日语、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00元/生·学年; 5.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 6.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前三学年28800元/生·学年;第四学年学费按照美方标准收费(参考2022-2023学年学费标准:33252美元/生·学年)。 |
住宿费标准 | 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 |
十四、资助政策 | 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网址:http://www.nb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nbt.edu.cn; 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 |
十七、其他须知 |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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