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4)72号],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成立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部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校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曾用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冶金学院、西安建筑工程学院)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专业:
艺术类:艺术设计、舞蹈学(舞蹈表演)等2个专业参加所在省艺术提前批次录取;
文史类: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等4个专业参加所在省第三批本科批次录取。
理工类: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矿物资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等16个专业参加所在省第三批本科批次录取。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等5个专业参加陕西省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其他省份参加第三批本科批次录取。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在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依次调阅档案,其总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控制。当第一志愿提档数未满额时,以学院第一志愿提档最低分为基数,上浮30分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
(二)拟录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其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未达到要求的,可调整到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按退档处理。
(三)对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初录为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素描),加试成绩达不到专业要求的考生可调整到其它专业学习。
(五)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均计入总分。
(六)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录取:a、生源所在地为非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折合总成绩(折合总成绩=文化课×60%+专业课×40%)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等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以破格录取。
(七)艺术类舞蹈学专业录取,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等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
(八)对已录取的新生,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依学生所学专业的类别(非参加高考时的考生类别)划定为:理工类10000元/学年;管理类10000元/学年;文史类 8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年;建筑学专业为11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其中建筑学、土木工程、艺术设计专业、环境工程、冶金工程等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及学生、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年度奖学金,奖金额度为3000元至500元不等。对已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按省份(市、自治区)、按专业设有2000元至500元额度不等的新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对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实行专项奖励和资助,不鼓励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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